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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及转化条件

作者: 刘新勇律师 日期:2026/01/09

商品房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及转化条件

一、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对比维度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核心定义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本约)合同的合同。

直接确立双方最终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合同。

核心义务

诚信磋商,并尽力在约定时间内促成正式合同的订立。

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如付款、交房、办证)。

内容完备性

通常仅约定房号、面积、价款等基础条款,允许未决事项。

必须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13 项主要内容

常见形式

《商品房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法律约束力

独立的合同,违反者需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独立的合同,违反者需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通常不能强制对方签订本约或履行本约主要是定金罚则、承担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守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如过户房屋)、违约金或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如房价上涨差价)。

 

 二、预约合同转化本约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 条第 3 款、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 5 条,转化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情形一:法定推定转化(内容 + 履行标准)

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同时满足:

1.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2.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定金、首付款或全款)此时该协议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

情形二:默示合意转化(履行替代承诺)

1.协议虽约定 “将来订立本约”,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买受人支付全款、出卖人交付房屋 / 办理网签)

2.对方接受履行且未提出异议此时构成《民法典》第 490 条第 2 款的以行为方式订立合同,预约转化为本约。

情形三:推定解释转化(意思表示不明时)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等已就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合同成立条件,且未明确约将来须另行订立本约;或虽有约定但已实际履行且对方接受法院应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定标准:

1. 当事人明确约定为预约合同(如 “本协议为预约,双方应于 X 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即使内容完备,也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2022)豫17民终4584号案例。

2. 预约合同的内容需完全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的13项内容才能认定为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如2021)最高法民申1544号案例。

3. 预约合同的内容部分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即可认定为本约,通常预约合同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房屋价款等事项就可以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律师观点:商品房预约合同的内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的大部分条款,且应包含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可认定为构成本约。

如预约合同仅包含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内容实际仍是预约合同,不构成本约。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通常合同范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制,因此,预约合同在转化为本约合同时,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的大部分条款,且合同条款的内容应包含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有利交易稳定以及买卖双方权利的保护。如果预约合同中仅包含了对出卖方即开发商一方的权利保护,无购房者的任何权利(如房屋交付标准、交付时间、房屋办证时间等),则,不应认定构成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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