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张某某认为案涉房产贬值严重,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剩余贷款,不应对李某某再行补偿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某当庭主张对案涉房产所有权,故,原告张某某应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的现价值的一半补偿给被告。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
【案由及文号】离婚后财产纠纷;(2024)冀0111民初666号
一、案例背景
2019年6月8日,原告张某某父亲向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商”)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2万元。2019年7月8日,原告、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石家庄市高新区房产一套,房屋总价122万元,银行按揭贷款90万元。 2019年6月22日,原被告与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期限30年,自2019年6月22日至2049年6月21日止,截至2023年6月11日,原被告共同偿还本金533322元,利息177325元,剩余贷款本金831000元。
2019年7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23年5月27日,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对案涉房产未进行分割。2024年2月29日,原告张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案涉房产,诉讼中,原告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83万元。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被告同意原告取得房产,但必须给予相应补偿。
二、争议焦点:房产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剩余贷款,如何分割房产?
1、原告的分割主张:房屋的评估价值830000元减去银行剩余贷款831000元,剩余部分进行分割,现该房产价值不足清偿银行贷款,无剩余价值可分,故不应给被告补偿。
2、被告的分割主张:原告张某某应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的现价值的一半补偿给被告,房产分割时,不应扣除银行剩余贷款。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婚内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现价值的分割问题。原告认为案涉房产贬值厉害,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剩余贷款,不应对被告补偿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张某某当庭主张对案涉房产所有权,故,原告张某某应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的现价值的一半补偿给被告。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67000多元。二、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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